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债权人盛敏等10人申请被申请人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黄吉祥为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以下简称“贵方”)负有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
为确保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移交和接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管理人现告知贵方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如贵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不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终结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贵方对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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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锦龙 15111494119
特此公告
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