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5日讯 今日上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湖南省纪委原正厅级干部李政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李政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李政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