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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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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湘故意杀人案二审维持原判

    本报12月25日讯  今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湘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陈建湘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陈建湘对工作和生活态度消极,对陈年琐事不能释怀,记恨于心,逐渐产生报复心理。2017年12月17日,陈建湘列出拟谋杀的人员名单,并书写了遗书。12月22日8时许,陈建湘从同事曾卫军(另案处理)处骗借77式手枪,并以找工作为借口叫来朋友邹鹏为其驾车。随后陈建湘开始寻找谋杀对象。当天上午10时许,陈建湘以要求配合调查为由将邹恒骗上车,指挥邹鹏驾车至新化县桑梓镇集星村殷井冲的一偏僻山边,开枪将邹恒杀害,并持枪胁迫邹鹏开车回到新化县城寻找名单上的其他人员。

    当日15时许,陈建湘在某小区发现段新民并诱骗其上车,然后指挥邹鹏往新化县曹家镇方向开车。18时许,邹鹏开车至新化县上梅镇环城路与S225线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驾车故意撞击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货车,然后迅速打开车门逃跑。陈建湘见状掏出手枪连开数枪将段新民杀害,随即逃离现场。2017年12月24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新化县科头乡三板桥村将被告人陈建湘抓获。

    省高院认为,陈建湘预谋借枪杀害多人,先后将被害人邹恒、段新民射杀致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适用死刑。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向曼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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