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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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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洗稿”“曲线转载”
这些“小动作”算侵权吗

    图片来源:科技日报

    眼下,著作权侵权正披着各式花哨的外衣,形式不断翻新。随着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风生水起,一种新的写作手法——“洗稿”正在互联网上方兴未艾,不时还能“洗”出一批“爆款”文章,一些人由此月入过万;一些网络媒体打擦边球,“曲线”转载,妄图洗掉稿件的来源。这些,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洗稿”要看“洗什么”

    “洗稿”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通过“洗稿”,可以短时间炮制出“爆款”文章,并从中获利。“洗稿”算侵犯他人著作权吗?

    “这要作个案判断,要看‘洗’到什么程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介绍,如果社会上正在传播一个热点消息,自媒体“洗”的是该热点消息而不是“鸿篇巨著”,这种情况下的“洗稿”很难构成侵权,因为它传播的是讯息和事实,没有过多的“创作”在其中。

    反言之,姚欢庆说,如果“洗”的是比较长的文章,即使每句话的表达都不同,但文章的结构、层次、情节如果一致,仍然构成侵权。他以作家庄羽起诉作家郭敬明侵权案举例,虽然两人的作品在表达上并不完全一样,但最终北京高院认定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庄羽的《圈里圈外》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相似,侵犯了著作权。

    “曲线”转载要看协议

    今日头条案被认定侵权的4篇文章中,其中两篇为今日头条链接新浪网所得,而这两篇文章均来自现代快报。现代快报据此起诉今日头条所在公司,指其侵犯了著作权。而被告认为这两篇文章是其通过新浪网合法授权而链接。法院认为,被告与新浪网的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而本案链接文章的行为发生在此日期之后,虽然被告主张协议可延续执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这一观点不予采纳,应认定为侵权。

    随着对侵犯知识产权“斗争”形势的升级,一些机构“低调”地选择“曲线”转载或链接他人作品。比如,A报纸与B网站签署了转载授权协议,B网站与C媒体签署了转载授权协议,但A报纸与C媒体之间未签署转载授权协议,这种情况下,C媒体转载了B网站上的文章,而该文章刚好来自A报纸。这种情况下,C媒体构成侵犯A报纸的知识产权吗?

    “这时,关键要看A报纸与B网站所签署的授权转载协议的具体内容。”姚欢庆表示,此前有过类似案件。如果A报纸与B网站所签的授权协议中,允许B网站转载后把这些内容提供给与A报纸没有合作关系的媒体,那么C媒体的“曲线”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A报纸在与B网站所签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允许B网站再转载给其他渠道,这时C媒体的“曲线”转载行为构成了侵权。

    媒体发声

    这一判例将载入中国新闻史史册

    听到现代快报维权成功的消息,新晚报常务副总编辑张磊难掩兴奋。“这是能载入中国新闻史史册的事件。”张磊说,传统媒体在转型过程中,强调如何运用新媒体、如何运用新技术、如何运用新平台。但没有想到的是,传统媒体大量的原创内容被网络新兴媒体无成本转发,成就了它们的野蛮生长和蓬勃发展,这其实是对传统媒体最大的伤害,同样也给媒体融合设下阻碍。

    “现代快报这次维权成功,而且法院作出高额的赔偿判决,在传统媒体自我创新融合的大语境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张磊说,网络新兴媒体再怎么强调技术,都无法掩盖它们无成本掠夺传统媒体原创内容的本质,传统媒体必须在保护知识产权上发力、出手。“现代快报这次维权成功,是一个引领性事件,给了同行一个样板。”

    张磊还呼吁,作为传统媒体,有必要联合起来,在彼此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携手维权,在转型融合的道路上打开一扇门、推开一扇窗。“相信这次维权成功是一个开端和发轫,今后会有更多传统媒体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且成功的案例会越来越多。”张磊说。

    专家观点

    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判例

    对于今日头条侵权赔偿案,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告诉记者,无锡中院、江苏高院的这个判决太重要了。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混淆新闻报道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区别。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等新媒体从业者,都应该认真阅读这份判决书。否则,不明白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很可能构成侵权。邱鹭风强调,只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权利人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只有取得权利人的许可,相关主体才能享有转载、改编等权利。 

    网络媒体侵权行为还涉嫌不正当竞争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旭东认为,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的侵权行为,实际上还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随着媒体融合的不断深化,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实际上已经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大家都在为自己争取用户、受众和流量。”汪旭东说,而这一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便是内容,即新闻作品。网络媒体在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时,往往不注明出处,不注明作者,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淡化竞争对手,甚至抹去竞争对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媒体的侵权行为确实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南京师范大学顾理平教授认为,该案的判决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另外,顾理平表示,就著作权的侵权官司来说,因维权产生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较高,这也是不少传统媒体不愿打这类官司的重要原因,因为“耗不起”。

    ■来源:现代快报、金羊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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