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得任何授权,却堂而皇之地将报纸原创的新闻报道放到自己的网络平台上,拉流量赚取利益,还不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违法行为,究竟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今日头条因非法转载《现代快报》4篇稿件,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据悉,这也是目前网络违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本报今日E01、E02版)
此判决一出,法律界称颂,传统传媒界欢呼。然而,在欢呼之外,却很少人去认真探究问题产生的根源以及互联网公司为什么理直气壮吃传统媒体“豆腐”的深层次原因。
互联网公司之所以堂而皇之地吃“免费大餐”,有其内在的市场逻辑性,这种免费大餐从市场角度看,并不见得是完全的“免费”。众所周知,新型的互联网传媒公司之所以敢这样,其实是获得了某种潜规则意义下的“普遍性授权”:他们认为“免费”使用传统媒体的作品,可为传统媒体带来一定“流量”,而流量的增加有利传统媒体的对外经营。正是因为如此,一些互联网传媒公司披着“转载新闻是为了传播新闻”的外衣,打着共享资讯的旗帜,公然将传统媒体记者辛苦采写的稿件拿来为己所用,甚至根本不注出处不标作者,极大地损害了原创者的权益。
如果“新闻搬运工”的意义只停留在“拿来主义”的层面上,成绩只建立在不劳而获的基础上,因此获得的利益却比原创媒体更多,这肯定是一种不正常的、畸形的传播模式,它削弱了原创作者的劳动价值,视版权、著作权为无物,传递的是一种极其恶劣的价值观。
去年年底,国内20余家省报集团联合发起成立“全国省级党报集团版权保护联盟”,秉持先授权再使用的原则,帮助新闻作品需求者合法取得新闻作品授权,构建公平便捷先进的版权交易平台,营造规范健康的新闻作品版权交易秩序。这些行动,代表着传统媒体的版权意识在日益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也在增强,这对新闻媒体的内容生产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维权与议价能力是传统媒体的两大弱点。一方面是原创个体和原创单位的维权意识不够,另一方面是对剽窃者的打击不力,赔偿标准偏低,这都让剽窃者得以继续使用“拿来主义”,无惧被追责。
今日头条一案,无疑树起了一个标杆,传统媒体经此一役,可以让传统媒体与网媒之间的规则明晰化,并且组建更多、更大的传统媒体知识产权保护、谈判联盟,公开地和新型互联网媒体公司进行谈判,制定产品输出和流量传播的新规则。而互联网媒体,则需要形成“反哺”意识,要给予原创作品更多的利益回馈,以充分体现智慧劳动的价值,变目前的免费模式为付费模式。
其实,传统媒体与新兴网媒之间并非“你死我活”的对抗关系,二者完全可以在今后形成互生共赢的模式,尊重版权、集体谈判、适度付费,这些都是让双方摆脱羁绊、走向共赢的解决之道。
■本报评论员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