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6日讯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湖南省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备案方式、缴费办法、监督管理等规定。
《通知》明确,国家和省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方面,《通知》明确,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明确了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地。本着便捷企业的原则,采取了属地参保属地备案的办法。
针对缴费办法,《通知》明确了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办法,可采取本年度或者上年度的工资总额;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中止缴费后恢复缴费时,应提供中止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可适当向享受劳动模范待遇、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高技能等特殊人才倾斜;国有企业可设置补偿缴费办法;追溯缴费不得早于湖南省实施企业年金的时间(2005年2月)且不得早于企业参保缴费时间。
对于企业年金的监督和管理,《通知》明确,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应向省人社厅基金监督部门书面报告。明确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及时按要求重新备案。■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叶飞艳 实习生 薛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