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4日讯 近日,长沙市公安局对外发布公告,今年12月31日前,“套路贷”违法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长沙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重惩处。若“套路贷”违法犯罪人员本人不能投案自首,允许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此外,窝藏、包庇“套路贷”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与“套路贷”犯罪人员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将依法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套路贷”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线索经查实属于黑恶犯罪的,给予5000元至50000元的奖励。■记者 杨洁规 通讯员 孔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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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通过“签订虚假或空白借款协议”“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单方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违法犯罪行为。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无抵押贷”等,都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