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1日讯 “我是骑摩托车的,他就得赔我!”李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在交警面前如此诉说。今天,记者从湘潭交警支队湘乡大队获悉,尽管李某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交警依然做出她负全责的认定。
违规还觉得“有理”
8月4日上午,李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7岁的女儿小刘,沿湘潭市湘乡市X048线行驶,途经X048线2.5km地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由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李某与小刘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取证工作。经查,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未靠右侧通行。
事后,民警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而李某抱着“我弱我有理”的心态,认为自己是摩托车方,应当得到赔偿。
依法扣12分罚款千元
“我当时就和她解释,交警部门定责任不是按车辆来划分的,不是说你是摩托车,就要机动车赔。”湘乡市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张杰回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法对其进行扣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有部分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薄弱,认为自己驾驶车辆是摩托车,就应该是小轿车担责。”张杰说,“想通过此次事故处理,以点带面,对部分驾驶员进行普法宣传。”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方红辉 周立文 实习生 薛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