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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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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共享汽车追尾负全责,不料保险已过期
提醒:使用共享汽车前,先查保险有效期

    本报9月5日讯  长沙刘先生开共享汽车去河西办事,却发生了追尾事故。令他郁闷的是,车辆保险正好到期,出事时还处在保险空档期,保险公司不肯报销。近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调解,汽车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刘先生相关款项。

    开共享汽车追尾,被交警认定全责

    2017年11月10日,长沙的刘先生因急事租了辆奇瑞电动汽车。当天下午6点多发生了追尾事故。经交警认定刘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刘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汽车租赁公司,被告知先行处理并垫付相关费用,并通知保险公司来现场处理。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后,让刘先生先行垫付医药费,并言明,不超过1万元的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

    在向汽车租赁公司确认了保险公司的说法后,刘先生一次性支付对方共计6676.57元。

    保险过期,租赁公司被告上法庭

    刘先生随后带着相关票据和证明来保险公司报销,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汽车租赁公司在该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还未生效。

    原来,那辆肇事车的保险期在2017年11月10日上午失效,而新的保险得到第二天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刘先生驾车发生追尾事故的时间正处于无保险期间。

    为此,刘先生来到汽车租赁公司讨说法,却遭遇了各种推诿。无奈之下,刘先生将汽车租赁公司告到了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交通事故垫付费用,并索赔误工费、交通费、经济损失。

    2018年8月22日,天心区法院组织双方第一次开庭。经法庭调解,汽车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先生6676.57元。因脱保的罚款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因交通事故的违章由刘先生承担。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周智勇 文天骄

    提醒

    使用共享汽车前,先确认车辆保险信息

    “租用共享汽车前,最好先确认车辆的保险信息。”该案承办法官吴贵平说,车辆在购买交强险后,车窗上会贴有一个交强险标识,用车人可先确认标识是否为当年发放的。接着,还可以通过共享汽车的APP,查询该车辆保险是否完备,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再决定是否使用这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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