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九旬,瘫痪在床,却被85岁妻子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他每个月出1000元扶养费,尽管老两口都是再婚,但相伴近20年,为何对簿公堂?近日,永州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扶养费纠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王娟 赵彩云
【事件】 八旬老太状告九旬丈夫
提起这个官司的由来,85岁的田老太一肚子委屈。1999年,失去老伴的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过古稀的冯老汉,她比冯老汉小6岁,双方都有几个子女,但两人心意相通,跟对方子女相处也愉快,终于领证结婚。婚后,田老太一直尽心照顾冯老汉,夫妻感情与日俱增,生活一直顺遂,直到2016年。年迈的冯老汉因病瘫痪在床,不能动弹也不能说话。田老太觉得自己年纪也大了,照顾起来力不从心,尽管这样,还是坚持了一两年。今年上半年,田老太称因为她身体原因不能照顾好冯老汉,冯老汉的子女将她赶出家门,她只好向法院起诉冯老汉,请求法院判决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
冯老汉的子女对此并不认同,他们称田老太在与父亲共同生活期间,把父亲的退休金全部取走,父亲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田老太没有尽到义务。“我们去接她回家,她一口拒绝了,不肯照顾我父亲。”冯老汉的子女说。更让他们心里不舒服的是,田老太把父亲的一套房子落在她自己名下了。
【说法】 女方也有扶养义务
近日,新田县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查明,田老太因与冯老汉子女发生矛盾离开后跟随其女儿共同生活。冯老汉的日常生活起居现由其五子女轮流照料,田老太尚可正常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询问田老太是否愿意回去与冯老汉共同生活,尽其所能照料被告的生活起居,田老太态度坚决,明确表示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不仅包括男方对女方,也包括女方对男方,即男方有困难需要扶养,女方也有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两人已分居生活,均年事已高,且冯老汉患多种疾病,瘫痪在床,而田老太虽无收入来源,但有部分劳动能力,尚可正常生活,可照料自己的生活起居。法院对田老太要求冯老汉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田老太没有收入来源或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田老太可以向子女进行主张。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田老太的诉讼请求。
连线·财产纠纷
七旬翁出5万元“订婚金”
43岁未婚妻悔约拒退钱
一个78岁,一个43岁,都经历了婚姻不幸,经人介绍互相认识了,想相伴晚年,两人还在子女见证下签订了“夫妻协议”。哪知好景不长,一个多月后两人关系紧张,而女方悔婚,拒绝登记结婚,还拒绝归还“协议”中说好的5万元“订婚金”。杨老汉只得把曾某起诉到法院。近日,郴州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杨老汉是一名退休职工,已经78岁了,他想找个老伴共度晚年,经人介绍认识了43岁的离异女子曾某。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两人开始谈婚论嫁。
2016年12月12日,在杨老汉儿子的见证下,杨老汉与曾某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协议签订当天,杨老汉把退休工资卡和5万元现金交给曾某,曾某收取后立下字据,若女方反悔需将“订婚金”5万元退回。
此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但生活中磕磕碰碰,并不融洽。一个多月后,杨老汉认为曾某对自己不关心、不照顾,就将工资卡挂失,通过补卡“拿”回了自己的卡,而工资卡中的3500元已由曾某支取。杨老汉提出要与曾某登记结婚,却遭到拒绝,杨老汉要求曾某退还5万元,同样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杨老汉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未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不属于夫妻关系,双方签订的“夫妻协议”对原、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原告催促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未与原告登记结婚,属于被告违约。由于原告年事已高,且有疾病,被告收取原告多年的养老积蓄5万元存款,将给原告造成生活、就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杨老汉与曾某签订的“夫妻协议”无效,被告曾某返还原告杨老汉5万元。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王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