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0日讯 今天,长沙市市本级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合同正式签约,标志着长沙市在全省率先启动补充工伤保险试点。通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服务,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能享受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伤待遇补偿,这样一来既可以适当提高工伤职工的待遇,也能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将惠及全市3.3万家用人单位及150万参保职工。
长沙市市本级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承保机构为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中华财险长沙中心支公司以及国寿股份长沙市分公司组成的联合共保体,其中首席承保人为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
针对因工伤残的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1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和10%进行补偿;伤残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别一次性支付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生活护理补偿金。
因工死亡的职工,其近亲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形,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6万元或者2万元工亡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5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40%和20%。
按照规定,补充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以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亡)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这一时间段来认定。试点阶段补充工伤保险保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筹集,长沙市市本级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再缴纳补充工伤保险保费。
■记者 潘显璇 通讯员 罗杰斯 程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