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处理公告
胡满之,女,身份证号43062
1197208240449,于2018年3月9日在我队门前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东丽湖大队于2018年7月23日对你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你可以于处罚作出日期60日内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东丽湖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