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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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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
维护条例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于2008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条例》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对《条例》的部分修改。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对《条例》的部分修改。本刊现将修改通过后的《条例》分期刊载,以利于大家学习、宣传、贯彻实行。

     (接上期)供电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八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并按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三)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四)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值及时足额缴纳电费,并不得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第三十一条 供电企业用于结算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供电企业定期检验、轮换用电计量装置时,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因用电计量装置故障造成计量值不准的应当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退补电费。

    提倡使用购电装置用电。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使用窃电装置用电;

    (六)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

    (七)采取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或者容量致使变压器铭数参数与容量不一致的方式用电;

    (八)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的参数少交电费的;

    (九)其他窃电行为。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第三十四条 窃电时间能够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私自接线或者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之一确定:

    (一)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确定。

    (二)在总表上窃电的,按分表电量总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三)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

    (四)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每日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十二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六小时计算的规定认定。对于用电时间尚不足一百八十天的,按自开始用电起的实际日数计算。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检查完后制作用电检查记录。用户应当提供便利。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可以通过录像、摄影、现场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保存窃电的证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供电质量、电网安全或者破坏供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

    (一)用户窃电的;

    (二)用户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或者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供电企业通知后,用户不予改正的;

    (三)用户的冲击、波动、非对称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供电企业通知后,用户不予改正的;

    (四)用户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违法作业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供电质量、电网安全或者破坏正常供用电秩序,确需中断供电的。

    第三十七条 因故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三)因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按计划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停电、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停电、限电序位应当事先向用户公告。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因窃电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改正窃电行为后,向供电企业补交了电费并支付了违约金或者提供了足额担保的;

    (二)其他严重影响供电质量、电网安全或者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已经改正的;

    (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供电决定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并及时查处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供用电秩序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其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盗窃、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从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明:

    一、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

    (一)将《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电力建设单位对在保护区内自 然生长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可以修剪、砍伐;对在保护区内新种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限制用电。”

    二、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

    (一)将《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建设电力设施应当坚持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电杆、铁塔、拉线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

    “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铁塔、拉线需要用地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和相关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用地位置、保护责任,并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补偿,按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将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采取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或者容量致使变压器铭牌参数与容量不一致的方式用电。”

    (五)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检查完后制作用电检查记录。用户应当提供便利。”

    (六)将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用电检查人员”修改为“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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