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30日讯 今天上午,省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原主任曹明强(副厅长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明强在担任湖南省纪委行政效能室副主任、主任、纪检监察四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投资、案件处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兄曹乐强、其子曹辛(均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0万元。此外,曹明强利用职权,插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达220万余元。
法庭对检察机关、被告人曹明强及其辩护人出示的相关证据,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曹明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将择期宣判。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