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至1965年,某晚十点左右,长沙市外湘春街一彭姓人家(妻子姓刘)门口发现一男婴,内有纸条写明送彭、刘某收养,小孩的出生年月日,当天转送附近陈姓人家(养父为公安人员)收养,该男孩早已长大成人,家庭幸福、事业有成,盼望找到亲生父母,以报生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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