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对于违规事实,廖英强并未直接认罚,其提出申辩称,相关账户的盈利归属于廖英强的亲属、公司员工及朋友,其本人未获盈利,无力承担罚款,请求从轻处罚。
不过,上述申辩均被证监会驳回,不予采纳。证监会决定,对廖英强没收违法所得4310.48万元,并处两倍罚款8620.95万元,合计罚没1.29亿元。
请求从轻处罚被否
证监会表示,操纵股票事实有相关合同、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对于违规事实,廖英强并未直接认罚,其提出申辩称,“绝大部分股票的走势,验证了其技术分析和判断,其荐股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另外,相关账户的盈利归属于廖英强的亲属、公司员工及朋友,其本人未获盈利,无力承担罚款,请求从轻处罚。
不过,上述申辩均被证监会驳回,不予采纳。证监会认为,廖英强控制涉案账户组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其与他人之间关于盈利的划分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罚。此外,廖英强称其本人未获取盈利的主张也与事实不符;廖英强并未提出从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其也不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证监会决定,对廖英强没收违法所得4310.48万元,并处两倍罚款8620.95万元,合计罚没1.29亿元。
多名“黑嘴”因“抢帽子”交易被罚
这已不是第一起证券从业人员提前买股,再利用电视、微博等方式公开评价其买入个股,“忽悠”散户“抬轿子”。
2016年6月,证监会就通报了针对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的行政处罚案。
证监会官网披露的细节显示,朱炜明父朱某荣、其母孙某英和祖母张某英都于朱炜明所在营业部开立上海股东账户和深圳股东账户,而朱炜明实际控制朱氏账户组。朱炜明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控制朱氏账户组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襄阳轴承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452.67万元。
朱炜明操纵手法与廖英强如出一辙。在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三泰电子等10只个股,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43.93万元。
2017年12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对吴定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定昌利用四川卫视频道《天天胜券》节目推荐其先前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上涨后抢先卖出相关股票,获取非法利益逾46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定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760万元,吴定昌犯罪所得人民币460.2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股市黑嘴吴定昌共被罚近3200万。
此外,还有多名类似“黑嘴”行政处罚。如2012年证监会曾通报原海通证券机械行业首席分析师叶志刚“抢帽子”案。除没收违法所得32.58万元并处100万元罚款外,叶志刚还受到5年市场禁入的处罚。
分析
“抢帽子”操纵三大特点
近年来“抢帽子”操纵案件呈现三大特点:首先,涉案者善于借助主流媒体影响市场。
其次,荐股渠道向各类新兴媒体渗透。借助博客、微博等社交工具精准、高效传播的优势,一些所谓“大V”以节目嘉宾身份亮相,利用其高人气大肆推荐股票,误导投资者的同时谋取私利。
再次,反向交易隐蔽性强。例如,为逃避查处,朱炜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先建仓布局,后配合其荐股行为进行反向交易。
名词解释
【“抢帽子”交易】
根据证监会的官方定义,“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说白了就是,先买入某只股票,然后再通过电视台、电台、公众号等各种媒体推荐给大众,让大众来给他“抬轿子”从而顺利获利了结。
■综合中国基金报、新浪新闻、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