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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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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民工“讨薪难”,法院发白皮书
长沙市天心法院通报涉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件:建筑领域成欠薪重灾区

    本期主题:农民工讨薪

    在钢筋水泥的城市,总能见到农民工忙碌的身影,他们用汗水换来了城市的发展,可每到岁末年初,工资问题却一直苦恼着他们。

    4月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2017年度涉农民工工资审判白皮书》,通报了5例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以案说法,让大家了解法院的审判尺度,如何帮助农民工讨薪,以及保留证据的重要性。同时,法院呼吁社会各界,合力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周智勇 文天骄

    案例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还逃匿

    企业法人被送刑事审判庭

    4月3日,在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因涉嫌拒不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犯罪,41岁的卢某在法警的押解下,站在了被告人席上。

    2010年9月,卢某和丈夫成立了一家石材公司。从2014年1月起,公司陆续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至当年8月已拖欠53名员工工资67万元。当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公司拒不配合调查,不但不支付工资,还企图转移公司财产。当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工资后,卢某选择了逃匿外地。

    经多方协调,公司于2014年9月支付了员工工资10万元。至2014年底,公司27名员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20万元工资款。至今,公司仍拖欠员工工资37万元拒不支付。

    2017年5月27日,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湖南某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满足以下条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犯罪主体为企业和自然人,主观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从犯罪客体来看,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观方面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以付仍不支付的。

    案例2

    工程层层转包确认劳动关系难

    法院追加第三人为农民工维权

    周某是衡山县人,他的妻子因病无法工作,家中三个女儿,两个患有精神疾病,而小女在读研究生,他是全家唯一的劳动力。可就在2017年5月8日,他却因为脑出血倒在了工地上。送医做了开颅手术后,他落下了右侧肢体偏瘫的毛病,生活无法自理。

    2017年8月,周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建设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一请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可建设公司却表示不服,遂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因公司并没有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周某又是因自身疾病突发脑出血,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2013年周某由在建设公司工作的熟人介绍,到建设公司承包的土石方工程工地担任施工员。2017年4月20日,高速公路项目因缺少施工员,经介绍人联系,周某前往株洲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试块工作。周某因病住院后工程公司先后垫付了三万多元的医疗费。同时,工程公司和建设公司也积极组织了员工捐款。在庭审中,周某拿不出直接证据证明自己与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在被派至株洲某工程公司工地时办理过相关手续。

    故此,在第一次开庭后,主审法官将工程公司追加为第三人。2017年10月26日,法官主持调解,三方到场,最终同意以1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建筑行业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劳动关系的认定极其复杂,法院一时无法查清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该案系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但因证据原因,周某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如周某一旦败诉,则又要提起上诉,如果二审仍未支持,则周某只能启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接着可能又需要经过仲裁、行政诉讼等。且周某还要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则整个仲裁、诉讼程序复杂,耗时极长,不足以缓解这个不幸家庭的燃眉之急。

    主审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第一次开庭后将工程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并在三次开庭后分别与两家公司的负责人辨法析理,最终,让两家公司同意调解。

    案例3

    摸清欠薪公司财务状况

    执行局帮农民工讨薪

    彭某、纪某等17人是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员工,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2017年8月1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向各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共计35.5万多元。

    虽然劳动仲裁部门下达了文书,但该公司却一直未执行。对此,长沙市天心法院执行局对该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其银行账户虽然没有足额的现金,但其明细却表明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常有资金往来。

    针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直接约谈了该公司的负责人,并指出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下一步强制措施。最终,在2017年12月20日,该公司与彭某等17位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将全部经济补偿及工资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法官点评:本案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掌握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根据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因案制宜”对被执行人施以强制执行的强大压力,实现了该系列案顺利和解并履行完毕,不仅免去了强制执行的过程及双方当事人奔走法院的繁琐,而且达到了向双方当事人释法的目的,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呼吁

    联合出台欠薪企业“黑名单”

    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2017年度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白皮书》,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判情况、案件特点、审执难点等进行了疏理。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天心区法院审结涉农民工工资各类案件共113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存在诉讼途径维权率偏低、发生领域相对集中,建筑业领域占比过半、调解撤诉为重要结案方式等特点。由于用工形式混乱、诉前准备不足、证据意识淡薄、财产线索缺失等问题,也造成案件审执难。

    如何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天心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农民工来说,首先要树立收集证据的观念,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要保留好相关的流水凭据。而对于管理职能部门来说,应该要规范劳务市场秩序。可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人社部门要摸底排查用工主体尚未签订合同和签订合同不规范的情况,及时进行引导。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应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在建工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法院还呼吁多方力量合力,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比如,劳动保障监察问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扩宽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权投诉举报的渠道;专业律师也可介入农民工集体维权,充分发挥非讼化解机制作用;对于失信欠薪的行为,各主管部门应联合出台欠薪企业“黑名单”,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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