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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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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徒关系”不能成工伤赔偿挡箭牌

    本报12月27日讯   “因为是‘师徒关系’,所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常德小伙小徐觉得作为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被剥夺。今天,记者从常德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该委员会裁定申请人小徐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4月,申请人小徐被临澧县某电脑经营部招聘,从事电脑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加提成。工作期间,小徐录入为正式职员,接受工作上的正常管理。2017年3月9日下午,小徐在经营部工作时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6天。 在此期间,经营部仅支付了小徐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为此,小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自己与经营部的事实劳动关系,要求经营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临澧县仲裁委调查期间,经营部负责人辩称碍于人情,收小徐为徒,在店里,二人一直以师徒相称。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临澧县仲裁委认为:《解释》中所说的个体工匠与学徒,是指传统手工业师傅带徒弟模式,一般没有工商注册登记。该案中的被申请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个体工商户,是适格的用工主体单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营者虽以师徒相称,但申请人也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申请人亦按月给申请人发放了一定的劳动报酬,并进行考勤管理。双方的情形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是法律关系明确的劳动关系。

    随后,临澧县仲裁委做出非终局裁决,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15年4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0月,申请人小徐向临澧县工伤保险处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陈金华 何建华 王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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