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商企监撤字【2017】第1—4号
当事人:长沙罗伍物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统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明:当事人(名单见长沙工商红盾网http://www.csaic.gov.cn/ )于2016年7月—12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住所证明等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注册住所地址所属街道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长沙县公安局函等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现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名单见长沙工商红盾网
http://www.csaic,gov.cn/
电话:0731—84204957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