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
谭志云保管不善将株县17
B国用(2001)字第4104号不
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
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
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谭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