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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刘志革先生: 因你与我司签订了《房屋租赁 合同》,我司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了义务,但你却拖欠我公司 巨额房屋租金至今,我公司依 据双方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于 2016年3月15日对你下达了解 除终止合同告知书,可你一直毫 无音信。我司又于2016年5月16 日特登报对你发出通知,要求你 尽快与我司商量解决办法。可直 至今日你拒绝谋面,使我公司蒙 受重大经济损失。为此,经公司 董事会研究,今再次登报通知 你,解除你与我方签订的所有 房屋租赁合同。相关遗留问题 我方将通过法律程序与你解决。 特此公告。 长沙市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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