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8日讯 网商为提升品牌知名度,给每名手机注册户赠送可折现的虚拟币,并给推荐人相应奖励。本想借此网络推广“涨粉”,哪知被有心人拿来牟利,还触犯了刑律。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刷单诈骗案。
手机号注册网商送钱
男子动歪念非法牟利
“双11”购物节是网商们竞相角逐的时刻,为了鼓励众网友来店铺购物,纷纷推出各种优惠。长沙A公司为提升会员量,对每一位用手机号注册的新账号赠送20个虚拟币,推荐人还会获赠5个虚拟币。1虚拟币相当于1元人民币,可以在公司购物,加盟商可以折算成现金进行提取。
谢某得知此促销活动后,便在某网站注册账户,通过短信交费注册虚拟手机号,短信一毛钱一条,就可获得一个电话号码。他将这些虚拟手机号码注册成为A公司的新用户,公司随后将验证码发送到某网站上,谢某输入验证码便可注册成功,就可以领取20个虚拟币。按此方法,谢某总共刷单800多单。
为了把虚拟币变现,谢某又把订单下在汪某负责的网点,并填写汪某为推荐人。由汪某从后台操作,把虚拟币折合成现金。谢某从中非法获利 8000余元。
用他人手机疯狂刷单
轻松赚钱获刑又罚款
“手机号注册就能赚钱,如果有很多学生来办卡,那赚钱就很容易了。”胡某怀着发财梦在长沙某高校开了一家通信店,在认识汪某后,两人便合谋赚学生的钱。学生来店办手机卡,胡某都会告知他们要开通这一业务。利用这个间隙,胡某用学生的手机号码注册成为A公司的新用户,并把汪某真写成推荐人 ,事后偷偷将收到的信息删除。注册成功后,胡某获得20个虚拟币,汪某获得5个虚拟币。胡某共完成700多单的网络刷单任务,在汪某进行技术处理后提现,前后共转账给胡某赃款10005元。
近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汪某等三人对上述诈骗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定汪某、谢某、胡某三人均构成诈骗罪,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谢某、胡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15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最高检已明确指出删改网络购物评价、破坏智能手机操作系统、超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都可以构成犯罪。网络刷单是虚假交易,本就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市民切不可为了“高额返利”这样的“小甜头”而后悔不已、“轻松赚钱”这样的小陷阱而得不偿失。
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