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奇正先生:
您于2013年12月25日向我公司定购的崇和中苑3栋203号商品房,至今未依约支付余款肆拾玖万零叁佰肆拾陆元整(人民币490346),给我公司房屋销售和资金流转造成了妨害。请您于2017年12月5日前,到崇和中苑46栋103室(乐坪大道东,市人大旁)交纳购房余款。如您逾期仍未交纳,我公司将解除定购约定,另行出售该商品房,并依法处置定金,追究责任,维护权益。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刚
联系电话:13973858248
娄底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