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0日讯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对经相关部门核准认定的贫困人口实行适当政策倾斜。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方面,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相关规定今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要确保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记者 王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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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提高
居民医保待遇
通知要求,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测算,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17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要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控制在30元/人左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达到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