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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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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逃单”,一次道德素质大考量

    8月8日晚九寨沟地震,西安震感强烈。西安小寨赛格国际购物中心餐饮区许多人赶紧逃离,未顾上付就餐费,高达6万余元。尽管当时情况紧急,但还是有返回来付款的顾客,他们或在地震结束后立刻返回餐厅结账,或在第二日来结账,或给商家来电称有时间一定来结账。(8月10日 《华商报》)

    在紧急情况下,逃生是人的一种本能,因此对于食客们感受到强烈震感后立即逃离的行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事实上,商家也对此给予了充分的理解,既没有强迫顾客先买单再逃命,也没有抱怨那些事后没再返回来买单的人。

    此次“逃单事件”有部分顾客表现出了极强的诚信,没有因为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带来的影响而就此一去不返,而是选择返回付账,这种做法让人非常感动。但是,仍然有不少人没有回来付账,出现单损的餐馆有40家,有的餐馆只损失了一两单,而有的餐馆则损失了30多单,这对于一家普通的餐馆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很可能会影响到它的持续经营。

    对于“逃单”者,有人可能会用“逃生属于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责任”来为之开脱,因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来看,“逃单”确实情有可原,无需承担责任,但是,为什么有的人可以在事后返回付账而不是趁乱混水摸鱼?这其中关涉的就是道德自律和契约精神了。

    顾客在进入餐馆点单就餐时,就和商家形成了契约关系,支付报酬也是履行契约的必须举措,就算因不可抗因素暂时中断契约,但在危机过去或消除之后,仍然需要继续履行被中断的契约,完成账单支付。支撑这种遭遇危机的契约精神的,当然是个人的道德自律意识了,因为混乱中,商家不可能锁定顾客行踪,也不会丧失人道地强迫顾客先买单后逃生,因此个人的道德自觉此刻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不要认为因险情逃生就可以成为不买单的理由,事实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还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逃生可以成为暂时不买单的理由,但不能成为就此赖账的借口。

    地震中“逃单”后是否选择回去买单,相当于一次人性和道德素质的大检测,它测出了一些人的诚信自律,也照出了一些人的“趁火打劫”。事实上,此次“逃单事件”中的商场给予了顾客们的生命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在对员工的入职消防培训中,商场反复强调,遇到地震不可抗因素,要先引导顾客疏散,商场也确实做到了。那么对于这种保护和尊重,顾客是否也应该回报以诚信真诚?守护好自己的良心,是我们每一个人每时每刻都应该把握好的。

    ■本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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