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湘J5SS16的当事人、
湘B5ZQ67的刘伟:
因你驾驶车辆从事非法运营,被我局依法查扣,至今逾期未来我单位接受处理,我局现己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请你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逾期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联系:0731-84694770 联系人:任志钢)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