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湘F7XW80当事人、
湘HH8215敖俊:
因你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被我局依法查扣,至今未来我单位接受处理,我局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于公告当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联系:0731-84694770 联系人:任志钢)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