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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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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因灾停产、半停产企业可缓缴社保
因灾受伤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本报7月17日讯  允许因灾停产、半停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将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受灾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抗洪抢险和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各级人社部门将严格落实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降低缴费费率政策,为企业减轻人工成本负担。允许因灾停产、半停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对符合政策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的受灾劳动密集型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发放稳岗补贴。对因灾严重影响生产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各地将加强受灾地区公共就业服务,广泛收集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信息,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将岗位信息传递到受灾地区。积极组织工业园区、用人企业到受灾地区开展专场招聘会,吸纳受灾人员就业。

    此外,要将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防汛抗灾工作人员和受灾参保人员设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及时受理、从快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时保障防汛抗灾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优先处理受灾企业和受灾职工劳动纠纷案件或维权案件。■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谢忠东 刘玮

    实习生 高冰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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