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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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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全面解决9类无户口人员落户
省公安厅:不得刁难群众,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

    本报7月17日讯  为推动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省公安厅经对造成无户口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确定了9类解决不同原因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

    去年以来,省公安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全面开展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公安机关共办理户口补登、恢复77万余人次,其中按照公安部无户口人员统计口径共摸排8类无户口人员24.85万人,办理8类无户口人员落户22.14万人。

    省公安厅对全省公安机关提出了严格的纪律要求:严格落实户口登记管理首办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建立倒查追责制度,防止工作中出现冷硬横推、刁难群众等“不作为”问题和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等“乱作为”问题。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采取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对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并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我省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解读

    9类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具体措施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可凭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补登。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在履行DNA信息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社区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但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

    由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报请主管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须先办理户口登记再作相应处理,不得以条件不符为由拒绝群众登记户口的要求。

    ■记者 张浩 通讯员 禹亚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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