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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辖区内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 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检[2 011]267号)、《交通运输部海 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船舶吨位 丈量统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船检[2016]534号)等文 件规定,部海事局将对未在20 17年09月01日以前换发吨位证 书的船舶在船舶检验统一管理 系统中进行隔离,各级船舶检 验机构不得再对此类船舶签发 船舶检验证书。未换发吨位证 书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 人应及时向我局申请临时检验 ,换发吨位证书。在2017年09 月01日以前未换发吨位证书的 船舶,我局将撤销船舶检验证 书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大气污 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检验条例》、湖南省船舶检 验局《规范年活动》和《关于 进一步加强船舶防污染检验工 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船舶所 有人或经营人应及时安装符合 规定的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 处理装置,垃圾收集装置并补 齐柴油机防空气污染证书,并 向我局申请临时检验,补齐防 污染证书。检验到期后,我局将 停止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包括 适航证书),并通报海事管理机 构处理。特此通告 湖南省长沙市船舶检验局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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