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投保车辆保险,并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出险、报案但未申请索赔的客户,请您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携带好相关理赔资料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我司对于超时效索赔案件将不与受理,但涉及诉讼或重大人伤案件除外。
涉及诉讼或重大人身伤亡的案件,请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以便为您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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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