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户、通过手机,利用网络平台获取代驾、送餐、家政等各种便利服务,正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选择。
作为一种新型劳动模式,网络平台与提供服务的“网约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作为新型的用工形式,它到底用工性质属于商业合作还是劳动关系呢,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
■记者 王智芳
代驾司机撞人 损失先由保险公司赔偿
2016年7月9日,一辆搭载了乘客的电动车途经福元路悦湖山小区路段,与一辆白色小车相撞,电动车上的女乘客摔落在机动车道上。这时,随后行驶而来的一辆黑色小车撞到了倒地女子,女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发现,黑色小车驾驶员为代驾司机。
受害者家属与事故责任方协商无果,将两车车主、两家保险公司及代驾平台和代驾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黑色小车投保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是代替投保人进行赔偿,因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中白车车主承担60%的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承担16%的责任,代驾的黑车驾驶员承担24%的责任。因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物均为车辆,而非具体的驾驶人,案件中黑车由车主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代驾司机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小伙送餐路上撞伤人 法院判公司担责
刘大姐是湖南省华容县人。2015年8月,刘大姐在辽宁沈阳被送餐小伙驾车撞伤,住院24天还落下十级伤残。为此,她将撞人的小伙及所在公司告上法庭。
“事故属实,交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责,不过我觉得应该由公司赔偿。”撞人的小王说,他作为公司职业送餐员,事故发生时他正在送餐途中,履行职务行为。原告刘大姐的损失应该由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另外,他垫付住院医疗费2万余元,应该由公司直接返还给他。
【审理结果】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刘大姐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王驾驶车辆致刘大姐身体健康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刘大姐身体健康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王为被告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为职务行为,故对于刘大姐的各项赔偿应由小王所在的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判断用工性质
看双方所签协议
“‘网约工’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最关键的还是看双方签订的协议,究竟是劳动合同性质,还是合作协议性质。”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彬认为,如果同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同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另外,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谢文彬提醒,作为“网约工”的劳动者在开始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前,双方应书面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签订合同或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如果书面约定中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若‘网约工’受到伤害就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理赔待遇。”谢文彬说,如果双方之间是民事合作关系,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若其受伤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根据双方过错责任享受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