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时事纵横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E1版
头版

第E2版
最头条

第E3版
新热点
 
标题导航
进入华声在线 | 湖南在线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旧版数据
2017年04月19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法总则10月1日施行,规定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也有权接受赠与继承财产

    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若干年后,女儿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这是一个司法审判的案例,也是现实生活的写照。腹中胎儿无法“表达想法”,他们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护?

    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给出了明确答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应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1986年出台的现行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分割时,依据现行的继承法,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专家指出,这个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权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因此在民法总则中,对胎儿权益更细致、更公平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解决纠纷将起重要作用

    “从出生前的胎儿开始,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到民法总则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

    民法总则不但对胎儿遗产继承进行保护,还扩大到了接受赠与,并且确认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规定保护胎儿权益,比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民法总则对胎儿法定权利的强调,在实践中对于解决纠纷将起到重要作用。

    王轶说:“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

    ■据新华社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
   第E1版:头版
   第E2版:最头条
   第E3版:新热点
   第E4版:大茶视界
   第E5版:财视野
   第E6版:消费经
   第E7版:星关注
   第E8版:惊呆了
   第A1版:头版
   第A2版:要闻/声音
   第A3版:深度解读
   第A4版:要闻·民生
   第A5版:要闻·科教卫
   第A6版:市州新闻
   第A7版:经济与法
   第A8版:经济·热点
   第A9版:经济·热点
   第A10版:经济·行业
   第A11版:经济·行业
   第A12版:经济·金融
   第A13版:时事纵横
   第A14版:寰球风云
   第A15版:文体看台
   第A16版:广告
被控侮辱国旗及区旗罪香港特区一立法会议员在法院提堂
最高法:禁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挂名办案
胎儿也有权接受赠与继承财产
国产大飞机C919通过首飞放飞评审
一对准新人被“请”下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