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公送字〔2017〕1号
董希党、吴建忠和欧建华:
你们为争取15年承包经营湖南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常德范围内的银行武装押运的交易机会,以便牟取非法利益,与能够影响交易的决定方事先约定占干股,在承包经营期限内逐步兑现承诺即股份分红,即便是干股股本本金(28.75万)已退还,行为已终止,但该行贿行为终止后,你们继续按23%的股份分红给决定人,新的行贿行为继续至被相关部门发现时终止。其实质是你们为争取银行武装押运业务的交易机会,假借干股和干股分红名义承诺、实施、实现商业贿赂决定人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账外暗中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