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单位的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们)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你(们)分公司营业执照。详细名单见长沙雨花红盾网http://www.cyhd.gov.c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们)单位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熊伟、周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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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2017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