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弘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深圳弘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分公司(详细名单见长沙雨花红盾网http://www.cyhd.gov.cn/)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们)单位2014、2015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同时未进行纳税申报,并且本局对你(们)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你(们)单位取得联系。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14、2015年度年度报告的情况。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明在当事人注册登记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况。证据三、《企业国税报税情况信息表》、《企业地税报税情况信息表》,证明当事人2014、2015年度国税、地税均未报税的情况。证据四、《〈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寄发函签收情况表》,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望城区分公司提供,证明当事人未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