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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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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工商公听字〔2017〕001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湖南省艾尔法商贸有限公司等259户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们)公司未按期公示2014、2015年度报告,2015年3月1日后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对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其留存的联系方式也无法取得联系。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未按期公示2014、2015年度报告的企业数据,本局通过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采集获取。证明上述企业未依法参加年度检验及公示年度报告的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由本局制作。证明本局核查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情况。证据三、《关于协助提供企业报税情况的函》,由本局制作。证明我局核实上述企业纳税情况。证据四、《关于协助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提供非正常户和注销企业信息的复函》,由长沙市天心区国家税务局提供,证明上述企业连续两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情况。你(们)公司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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