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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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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地下钱庄手法:一年如何“搬走”90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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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央行、外汇局、公安机关对地下钱庄的打击,保持着高压状态。据公安部此前公布,2016年共破获地下钱庄重大案件380余起,涉案金额逾9000亿元。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信息整理发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被宣判的涉及“地下钱庄”的案例中,大量的“搬钱手法”高度相似。

    手法1

    “对敲”,套路最直接

    记者通过对多个判例的研究发现,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是地下钱庄案件最重要的证据。除了少数判例是不法分子直接拿现金去地下钱庄兑换外币现金外,绝大多数汇兑都是通过在银行以不同人的名义开通账户进行转账汇款等操作。为了掩盖资金来源,地下钱庄往往会使用多人身份证开户,多的时候甚至达到好几百个。尤其在“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的“对敲型”业务中起主要作用。

    2016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例,涉案者用的就是这一典型手法:庞某利用在境内和境外银行分别开设账户的方式进行非法兑换美元和港元,并从中收取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的手续费。

    从2013年开始,庞某先后在多家银行以不同名义开立账户。当有客户找他兑换外币时,只要按约定将人民币汇入庞某指定的境内账户,他便会通知境外同伙将外币汇入客户的境外账户中。如果客户想用外币兑换人民币,则需要将外币汇入庞某指定的境外账户中,然后庞某会将人民币汇入客户的境内账户中。仅两年多的时间里,庞某和其同伙卢某二人就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近1.9亿元。

    手法2

    以家庭为单位

    “里应外合”

    境内外协同作案的手法常常是在境内银行开立数百个账户,然后通过境外的ATM机取出外汇。这些案例中,有些是以家庭为单位作案。

    2016年1月,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大案:浙江一对夫妻,丈夫陈义塔、妻子徐玉燕,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在温州等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等办理多个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外汇,其中402个账户作为取现卡账户用于在澳门ATM机上取港元。徐玉燕负责在境内将资金通过网银汇至这402个账户中,陈义塔在澳门的ATM上取出港元,并卖给澳门从事买卖外汇的店铺。这些店铺将相应的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汇入徐玉燕指定的账户,就此,从中牟取利差。之后,徐玉燕继续将资金汇至取现卡账户内,由陈义塔在澳门ATM机上循环取现,从而实现循环牟利。

    经审计,陈义塔、徐玉燕夫妻二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为1.05亿余元,从中获利6万余元。两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和1年6个月,判处上缴所有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总计12万元。

    手法3

    设壳公司“公转私”

    除了上述两种手法,地下钱庄还有一类业务叫做“公转私”。此类地下钱庄案件属于“支付结算型”,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假造业务往来,再通过“公转私”业务,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2016年6月,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结算型地下钱庄案件判例中,详细地描述了地下钱庄是如何借所谓的贸易通道把境内的钱转移到境外的。2010年春节前后,郑某和其舅舅张某开始经营地下钱庄,从事买卖港元和“公转私”业务。他们总共设立了16个壳公司并因此掌握16个人民币对公账户及8个人民币个人账户,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操作,并收取0.7‰的服务费。

    通常,他们会让客人先将人民币汇入其掌握的“壳公司”账户,然后再利用自己控制的账户将钱转入个人账户。除了自己“接单”以外,还会有不能进行公转私业务的“同行”介绍生意,通常这种情况下,客户需要支付“同行”1‰左右的手续费,其中,“同行”会留下0.3‰,并付给郑某0.7‰。此案涉案金额达9.5亿元人民币,数目惊人。

    手法4

    无处不在的“黄牛”

    用现金直接进行外币兑换的地下钱庄,在一些特殊行业中“隐秘”地存在着。

    2016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个案例披露,一香港收鱼档和海南籍或广东茂名籍渔船进行鱼货结算时,由于无法用港元直接结算,不法分子便趁机作为中间人“帮助”结算,每当有货款需要兑换时,不法分子便会上门去取,然后拿着交易款去到渔船附近的地下钱庄进行兑换,此案的钱庄地点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某商行内,有时也会在广场附近路边停靠的车内进行汇兑,每月总计兑换量在100万元左右,获利在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之间。

    此类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金额相比前几类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有相对固定的交易时间和场所,因而公安机关也比较容易打击。

    严打地下钱庄

    通常地下钱庄涉案人员会被认定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由于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动辄数百个,涉及区域范围广,并且为了掩人耳目,犯罪分子会使用跨地区转账、网银转账、多次交叉转账等方式,从而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困难。

    在复杂形势下,国家各部门对地下钱庄始终保持高压打击力度,2015年4月,外汇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还联合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2017年以来,外汇局引入大数据分析打击地下钱庄,继续以银行为切入点,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加大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要严厉打击“逃/骗汇、套汇、非法套利”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和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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