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3月20日 今日头条)
见义勇为一直是我国社会长期提倡的可贵品质。义者,宜也。见义勇为者的行为符合传统美德中对“义”的要求,即正当、合理、适宜。那么,这种行为和精神在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社会关系中就必须要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来予以保护、嘉奖,否则,义举很快就会失去蓬勃生长的土壤,甚至会因此导致社会整体道德的滑坡和沦丧。
之所以舆论对统一立法十分期待和关注,是因为这些年来见义勇为事例中有不少“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出现,这些事例通过媒体和网络的传播,使社会广泛衍生出了一股负面情绪——好人难做、不做好人。同时,一些见义勇为者为义举付出健康甚至生命代价,但在事后的行为界定、生活救助及奖励、保障方面常常经历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不免令人心灰意冷,这也加剧了“见义勇为难”的认知。
就拿行为界定来说,曾经有个案例就非常典型:2012年,河北昌黎火车站年仅20岁的铁警学员李博亚,因冲下站台救助一个企图自杀的人,双腿被碾轧得血肉模糊,最后不得不截肢。当地政府却认为因李博亚是铁警学员,救人乃工作份内之事,因此不予认定为见义勇为。不仅行为界定没有统一标准,奖励也是见义勇为者的难言之痛。
2013年西北某大学学生郝峰,为阻止小偷偷窃他人手机,不幸被小偷同伙刺伤,事后却因经济拮据陷入欠费停药的窘境。更有一些见义勇为者付出健康、生命代价后空有荣誉没有经济救助。一些地方因为见义勇为奖励不能落实,甚至实行“限额审批”的办法,把不少见义勇为者关在门外,让有义举者寒心。
无论是从鼓励社会见义勇为风气的方面,还是从保障、嘉奖见义勇为者行为的方面,公安部出台奖励和保障规定都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鉴于我国各地相关法规在行为界定、救助、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千差万别,甚至带来矛盾,非常不利于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统一评判和奖励,而见义勇为的法规制度恰恰应该具有普适性,统一立法后,便可避免见义勇为因制度差异而出现认定和救助等方面的尴尬。
1995年,我国就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权益和保障进行了首次立法研讨会,而在2012年的时候,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郭玉英表示,已经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上报公安部,且列入了立法计划,但一直不见动静,随后的几年,每逢两会期间这个议题就会拿出来进行讨论,却始终没有推进。今年,一度被认为“难产”甚至以为“流产”的草案终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不得不说是令人欣喜之事。也希望见义勇为行为的各项事宜经由法律形式明确之后,能够使社会的见义勇为热情在法律的保障之下得以重新蓬勃,让见义勇为人士得到应有的荣誉和奖赏,让整个社会都充满健康的力量。
■本报评论员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