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湖南自学考试报名工作中,个别助学机构无视相关规定,组织生源时,以考试“包过”为幌子骗取考生交纳助学费用,或层层倒卖生源,层层加码多收乱收费用,让考生财产遭受了损失,也严重损害了自学考试声誉。(相关报道详见本报今日A07版)
“自考”设立,是根据我国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为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中学、大学后继续教育而建立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制度形式,其开放性和灵活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弥补了不少人无法接受高等教育的遗憾,也成了中国最大的“不设围墙的大学”。
在早期,不少人参加自学考试往往是十年磨一剑才拿到学历证书,也因此“自考”曾经被誉为属于“含金量颇高”考试制度,一些参加过自学考试的“过来人”的经验之谈是:如果纯靠自己努力,自考之路实在艰难,因为真正的自考难度是非常大的。也正因如此,一些助考机构开始打出“短时间内获得本科证书”、“有偿代考”、“包过”等招牌,甚至一些社会自考生参考的某些专业,只要出钱,考试之前可以弄到八九十分以上的题目,一些人就可突击过关。
自考乱象直接导致自考学历越来越受到质疑,北大某教授研究生招生时表示看不起自考生,而原武大校长刘道玉则强烈建议取消学校自考生之类的自考。同时随着大学扩招,录取率直线上升,自考的颓势日益加剧,生源也不断下滑。虽说自考已经不像设立初期那样受到广大社会人士在获取学历途径方面的青睐,但仍然有着一定的社会需求。在去年,各省参加自学考试的报名人数仍都保持在上万人,一些省份甚至有十万多人。眼下最重要的,是要让自考回归到初始的“含金量”,在鼓励社会人士报考的同时,更需要整顿乱象,为自考正名。
整顿乱象的当务之急,就是对社会上存在的助考机构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对于那些明目张胆地打着“包办”招牌的人士和机构,要查清楚其背后的利益链条,斩断其伸向自考市场的黑手。从法律层面来说,助考机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既有诈骗的性质,也是扰乱高等教育秩序,因此对其完全可以施以刑事处罚。而在生源组织上,也要对社会助学机构严格要求,对其资质的认定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避免招生时出现欺骗宣传、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的现象。另外,也要对参加自考的考生形成约束机制,对于那些通过代考、舞弊等方式参加考试的人,经查证后应禁考并取消其学历资格。
对于自考,教育和主考部门应树立与全日制大学同样的考试和教育观,而不能只把它当成一种“教育副业”,收了报名费和学习考试费用后便不再管教育质量,批量产出一些只拿学历却没有任何学习能力的自考毕业生。如今,或许在全日制大学全面扩招的环境下,自学考试已经面临着日益萎缩的境况,但教育的意义并非功利的,只要自考仍然是社会人士选择获取学历的途径之一,就有责任使其具备应有的诚信、质量等保障。
曾经有关部门讨论让成人高考退出教育的舞台,如果自考乱象得不到及时整治,任由其发展,也必将加速其消亡,毕竟没有声誉的教育是不可能长久的。唯希望在教育部门的管理下,自考能够重拾当初的声誉,完成自身的历史使命。■本报评论员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