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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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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代表团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和有关决定草案等,代表热议
老人摔倒扶不扶? 自愿救助不该担责

    李华代表(左)和李建新代表就共同话题交换意见。      记者  赵持   摄

    新闻前奏

    3月10日上午,湖南代表团在驻地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参加审议。

    代表团团长杜家毫,副团长许达哲、乌兰、韩永文、谢勇参加审议。许达哲主持会议。参加审议的还有:徐守盛、胡衡华、李江、张剑飞、康为民、游劝荣、于来山、赵永平等代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龚建明、黄伯云、卓新平到会听取意见。    ■记者 刘文韬 冒蕞 唐婷 吕菊兰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今日上午,湖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其中孩子的监护问题,引发代表热议。

    建议增加学校的

    监护责任

    上午9时,审议开始,参与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第一个发言,并对草案进行了解读。

    在他看来,民法总则草案亮点颇多,其中包括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增加对胎儿权利的保护;解决监护缺位,将民政部门监护顺序提前等;增加了虚拟财产权,增加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不得滥用民事权利;对未成年女性性侵的时效,将两年延长至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在制定过程中,我提了很多意见,草案也采纳了很多条。”秦希燕说,关于监护人制度的问题,他还有修改意见。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等。“建议增加协商程序,只有协商不成的再指定。”同时,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秦希燕建议,增加学校的监护责任。

    监护人疏忽不追究?

    不公平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这更多的是带有监护人主观意识。”全国人大代表张苹英认为,在平日的生活中,由于父母等监护人的疏忽,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的情形时有发生,但是监护人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是别人导致,就会受到严厉的追究,但是发生在孩子的父母和亲人身上,为什么就不追究了?我们往往用同情取代了法律,这样做对孩子公平吗?”

    “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就难免遭殃。”张苹英认为,民法总则草案既然对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专门的规定,那就应该把监护人玩忽职守或疏于尽责的情况纳入追责的范围。“对这样的情形如何追责?涉及民法和刑法的修订。”

    “熊孩子”六岁担责?

    太小了

    民法总则草案初次审议时,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现行规定的10周岁至18周岁改为6周岁至18周岁。最低年龄降了4岁,全国人大代表傅莉娟认为,六岁太小了,不适宜。

    在傅莉娟看来,国家没将学前教育列入义务教育,如今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可能能掌握很多的知识和信息,但是认知能力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而且小朋友对于金钱的概念并不是很强,很难理解金钱所带来的意义。对此,她建议调为7周岁。“受了一年的学校教育后,会有基本的判断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建议不改。”傅莉娟的理由是,两年的诉讼时效,已经深入人心,同时对于权利人应该有自己的权利意识,不应放任。

    ■特派记者  吕菊兰

    声音连线

    让见义勇为

    后顾无忧

    为匡正社会风气,民法总则草案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提出,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游劝荣表示,我们过去曾经出过不少类似彭宇案那样的案件,对人们的价值认同产生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对全社会的道德滑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至于一时间老人摔倒“扶与不扶”成了社会舆论热点。“我非常赞成为见义勇为的人担当。”但是对于“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句,他认为,条款这样设计不助于见义勇为。

    为更彻底解决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他建议,保留“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加上“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证据证明受助人的损害原因,救助人非恶意造成,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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