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0日讯 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办理“两超一危”危险驾驶案件63起。今天,省公安厅交管局选取了5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和警示。
《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简称“两超一危”)的行为入刑,规定为危险驾驶罪。
案例一:2016年4月4日,李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永州冷水滩区被交警查获。经查,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40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2016年3月24日,向某驾驶中型校车被交警查获。经查,向某未取得校车准驾资格,其所驾驶的中型校车核载19人,实载34人。向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2015年12月11日,谭某驾驶中型客车载运学生被茶陵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交警部门。经查,谭某驾驶中型客车核载18人,实载50人(含49名学生)。谭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四:2016年4月14日,驾驶人谭某、押运员钟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被民警查获。经查,谭某所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具有非法改装(拼接加长),使用伪造年检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装载汽油超载1.4吨。 目前该案尚处于公诉阶段。
案例五:2016年3月7日,易某、马某、李某分别驾驶小型客车追逐竞驶,易某驾车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查,事故发生后,易某弃车逃离现场,此次事故中,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审理,易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马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蔡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