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日讯 记者从长沙市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 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11月3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工作。本市户籍、区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非本地户籍对象可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办法》指出,急难临时救助范围包括: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人员重残或死亡、财产损失巨大,扣除保险、赔偿、帮扶救助后;医治重大疾病,当年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商保补偿、医疗救助和 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其他困难对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区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上述三种情况出现后,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度救助一次,具体救助标准为:一般临时救助,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年救助上限为1万元;其他困难对象年救助上限为5000元。急难临时救助,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年救助上限为10万元;其他困难对象年救助上限为5万元。
■记者 张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