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工商案字〔2016〕045号
关于对长沙风乐广告有限公司等3588家企业无正当理由已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处罚决定。经查,长沙风乐广告有限公司等3588家企业(名单见长沙工商红盾网)无正当理由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没有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证据一: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证明材料;证据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据均查证属实,我局予以采信。本局依法于2016年6月6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芙工商听字[2016]00005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吊销长沙风乐广告有限公司等3588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