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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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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次日生效条款被判无效
没买交强险,没开车也要赔钱,你了解“交强险”多少?

    本题主题:交强险

    被没买保险的车撞了,肇事者却没钱赔,伤者只能自己掏钱治伤。交强险就是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产生而出现的保险,它是一种强制保险,广大车主不可避免地要与它打交道。没买交强险,哪怕你没把车开出去,都可能损失巨大。买了交强险,在理赔时,遇上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应当积极合法维权。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明敬 侯志刚

    案例1

    刚买交强险就出车祸遭拒赔

    “次日零时起生效”条款被判无效 

    刚买了交强险,签的合同是次日零时生效,没想到买保险几个小时后就出了车祸,而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为由,拒绝理赔。衡阳市民何先生状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保险公司在没证据证明已明确说明和告知的情况下,“次日零时起生效”格式条款无效。

    2015年11月25日上午9时,何先生为其名下的湘D***小车在某保险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单显示的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26日零时起至2016年11月25日24时止。

    哪知买了保险几个小时后,何先生开车载人行驶在衡阳县西渡镇双桥路段时,因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出路面坠落至鱼塘内。

    事发后,何先生分别向保险公司和衡阳县交警大队报案,保险公司和交警均派人到现场勘查。衡阳县交警大队认定何先生驾车操作不当,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此,何先生支付了车辆施救费(含吊车费、拖车费)1500元、同车人的医药费1674.18元、鱼塘鱼类损失费2800元。而何先生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为由拒绝理赔。何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中“次日零时起生效”条款的效力。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故对机动车车辆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这就要求保险人对机动车辆的强制保险不得拒绝和拖延。而该条款系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实际上免除了保险公司从签发保单到2015年11月26日零时的保险责任,将造成投保后,投保人有段时间得不到交强险保障,不能达到交强险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就该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无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停车在路边被人撞

    未买交强险反赔对方九万多

    无牌照拖拉机停在路边,被经过的摩托车一头撞过来,车损人伤,交警认定拖拉机车主负次要责任。而因为拖拉机没买交强险,车主需自掏腰包赔偿9万多元。

    2015年10月29日,张先生将自己的无牌照拖拉机停放在郴州市安仁县灵官镇一路段边上,盛先生开着摩托车路过时,没看清路况,开着开着就撞到了拖拉车上,盛先生严重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盛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违规停放车辆,也要负事故一定责任。

    因为赔偿谈不拢,盛先生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先生的拖拉机是从江某手上转让过来的,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登记车主仍为江某。而江某和张先生均未为该车买过任何保险。盛先生诉请法院要求张先生和江某共同赔偿九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虽然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在事发前已经将车转让给了张先生,车辆由张先生实际支配并运营获利,江某对车辆无支配权,也没有通过车辆运营获利,对车辆运营风险无法控制,相应也没有为车辆投保的义务,所以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张先生自己承担。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分担;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张先生并未为车辆买强制保险,据此,法院判决张先生现场赔偿盛先生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共计九万二千多元。

    法官释法

    交强险带有强制性

    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才划分双方的责任,由双方按各自过错责任分担损失。如果义务人没有购买强制保险,则需自己先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才按责任赔偿,这实际上是对义务人不遵守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惩戒性赔偿。

    同时,由于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 “次日零时起生效” 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是由保险公司单方确定的,因此,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明确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解释和说明,投保人很可能会误以为投保后立即可以获得保险的保障。

    “次日零时起生效”条款实际上免除了保险公司从签发保单到起保日零时的保险责任,导致存在保险真空期,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至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而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和公益性,“次日零时起生效”条款构成保险公司拖延承保,应属无效条款,保险合同自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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