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职员李萍因为身份证被领导借走一个小时,结果被卷入一起涉及千万金额和9套房产的纠纷,被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与她解除合同及网签手续,同时返还房产、支付违约金30多万元。(8月31日《重庆晨报》)
对于时常出现的冒用身份证的情况,总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证件都是只能本人使用才有效,身份证落到他人手中后,使用时应该无效。却不是被办手机卡,就是银行卡,还有的人拿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搞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还发生过很多抓错人事件,难道不离奇?
重庆这家房地产公司,当初卖房的时候,要不是装糊涂,不可能与持非本人身份证的客户签合同。何止是房产公司,房管局备案、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都需要本人亲自到场签字或是经过公证的委托,才可以。但现实中,冒用他人身份证一路绿灯地办卡、买房及其他业务的情况,却不胜数。这种问题所以非常多,除了某些商家道德底线失守,只要能增加业绩,不管身份证真假,还有相关法律不够完善的原因。
《居民身份证法》中关于冒用身份证的问题,只是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对于审核不严特别故意放任冒用身份证的问题,规定则非常含糊:“用证单位不履行人、证一致性核对责任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追究审核环节的法律责任。审核环节的无责无成本,是不是冒用身份证现象大量存在的根源之一,很值得反思。而相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总是批评当事人对身份证保管不当,很少针对审核上的“装糊涂”,我认为板子打歪了。
重庆女子李萍身份证被领导借用惹麻烦一事,最终是原告人向她道歉,她也配合房产公司解除了合同。但我认为,太便宜这家房地产公司了,应反诉这家房产公司明知是冒用的身份证,却配合签订冒名合同以及由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