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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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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被人一占两年
法院判决“20日内搬离”

    本报8月17日讯  小区正门口的保安在烈日下暴晒,而一旁的物业用房却被人占用,住户坚决不肯搬走,小区业委会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

    两层楼高物业用房,被人当做住房和办公场地,而一旁的正门保安岗亭,保安日晒雨淋,不止保安,连物业公司都没有办公场地,这是株洲市芦淞区某小区情况。被占用的物业用房户主姓董,他不是小区业主,自称从以前业委会手中以350元每月的价格租下该房子,坚决不肯搬走。

    业委会无奈,只得将董先生起诉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业委会称,董先生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从2014年4月开始一直占用该物业管理用房。而2015年1月,业主委员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自物业公司进入小区至今,一直没有物业用房,导致正门岗的保安人员只能在外办公,每天日晒雨淋。业委会、街道办及物业公司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请求法院判决董先生搬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物业用房是小区前业委会主任孟先生和另一名业主租给董先生,签了租房合同,租期三年,但只有签名,没有业委会盖章。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对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合理使用有监督的权利,本案所涉《租房合同》,系个人与被告签订,没有加盖业主委员会的公章。而且根据相关规定,每届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如果没有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则原业主委员会解散。在合同签订当时,孟先生的任期已经届满,他无权代表业主委员会和小区业主处分小区公共设施,且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又对该合同不予追认,因此《租房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遂判决董先生自判决生效20日内搬离。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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