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永社(身份证号码:4326211
95601255017):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已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所得2380元;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保存的药品和器械;3、处8000元罚款。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娄卫医罚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委(地址:娄底市乐坪大道东489号娄底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科0738-8311453)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娄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