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奥运会期间,掀起了一股运动潮,但运动中受伤很常见,受伤了找谁索赔?看看这些案子法官怎么判。律师提醒,经常参加具有风险性、对抗性运动的人,最好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案例1
留校打球被撞伤,同学被判赔4.8万
法院:排球非由学校组织,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放学后在学校打排球,跟人相撞致锁骨骨折,十级伤残,医药费该谁来出?长沙市实验中学学生小鹏状告与他相撞的同学索赔。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同学小军需赔偿他各类费用4.8万元。
小鹏和小军都是长沙市实验中学学生。2014年12月29日下午6点多,他们两人和其他同学一起在学校排球场分成两队打排球。在争球过程中,小鹏见其同队队友已捡到球,就停止追球,想转身去拦阻紧随在他身后奔跑的小军,小军来不及减速撞到小鹏的左肩。小鹏觉得肩部剧痛,马上被送往湖南省马王堆医院。
事发后,学校教育处的老师马上赶到现场,向事发当时在打球的学生了解情况,并由学生各自叙写了事发经过,证实小军在抢球过程中撞到小鹏。
因为赔偿问题达不到一致,小鹏在父母的帮助下,状告同学小军及其父亲索赔。小鹏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法院认为,本案两当事人具有相当的安全防范意识及防范能力,其安全注意义务不够,导致事故的发生,小军应对其不慎撞伤他人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小鹏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小军承担七成责任,需赔偿4.8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小鹏一方认为,小军应承担全部责任。小军一方认为,小鹏受伤与他转身有关,自己不该担责,并且学校也应该作为被告,承担部分责任。
长沙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两个焦点,一是小鹏受伤双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划分是否恰当。焦点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两人都是年近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对排球运动可能导致损害都应有一定预见能力,对于运动的撞击和避让均应持谨慎注意态度,并采用合理动作。本案的损害属于运动中的过失冲撞,双方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原审法院认定撞击方小军承担主要责任,小鹏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合理。此外,本次排球运动非由学校组织进行,运动安全注意义务应由原被告双方承担,且事发后,学校予以积极处理,学校对小鹏的受伤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参与打球的其他学生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依法不需要承担责任。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吉敏
案例2
初学滑雪摔成粉碎性骨折
滑雪场和保险公司赔12.8万元
本报8月15日讯 大热天来到室内滑雪场一享清凉,却在进入滑雪场时滑下摔倒,粉碎性骨折,治疗了好几个月。来长沙玩的湘西人彭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更烦心的是,双方对赔偿难以达成一致,彭女士状告滑雪场和保险公司索赔22万多元。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
2014年“十一”期间,彭女士来到长沙,跟朋友一起来到长沙浏阳一家冰雪世界滑雪场,当她穿戴好滑雪设备进入滑雪场,在滑雪场起点的顶部往下滑时,失去平衡摔倒。这一跤摔得不轻,左肱骨粉碎性骨折,还进行了手术,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滑雪场给每位游客投保了意外保险,伤亡责任限额为10.5万元。
2015年12月,事发一年多后,彭女士状告滑雪场和保险公司,她觉得滑雪场场地有缺陷导致她受伤,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2.9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室内滑雪作为一种娱乐项目,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滑雪场不仅负有提示游客注意的义务,还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预防及保障措施,但还是未能防止事故的发生,所以滑雪场应对彭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彭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滑雪娱乐项目的危险性,作为初学者,更应注重避免危险,其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义务,也是导致受伤的原因,所以彭女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彭女士所称场地缺陷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最终法院认定彭女士自身承担30%的责任,滑雪场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需赔偿12.8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0万多元,滑雪场赔付剩余部分。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吉敏
案例3
体育课前坠下主席台致脾脏切除
学生告学校索赔15万,获赔3万元
本报8月15日讯 体育课前在操场准备上课,却不慎从主席台滑下,导致脾脏切除,株洲小伙小阳状告学校索赔15万多元,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学校承担15%责任,需赔偿3.1万元。
小阳是株洲市田心中学学生,2015年12月11日,小阳在上体育课前,来到学校操场主席台上,在与其他同学玩耍时,不慎从台上摔下,摔下以后,肚子剧痛,马上被送往株洲市中心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脾破裂,并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司法鉴定小阳为八级伤残。
小阳一方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15万多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阳上学期间在操场主席台上与其他同学玩耍时不慎摔伤。学生在课间时在湿滑的主席台上玩耍,该种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学校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学生的该种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教育,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5%的损失。小阳受伤时年龄为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日常生活应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尽量避免危险行为的发生,小阳对其受伤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自身损失的85%。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阳各项费用31406.8元。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