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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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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国家机关理当带好头

    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公告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详见本报11日A15版)

    公民身份信息泄密,很容易诱发假冒他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给身份信息被泄露人员带来损失损害。唯有从源头上减少居民身份信息泄露,才会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减少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而要能减少公民身份信息泄露,除了每个公民自身应当尽可能避免身份信息泄露之外,国家机关与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当带头保障公民身份信息安全。

    实际上,国家机关与有关单位为群众办理相关事务,确实需要查验居民身份证,但是很多时候工作人员只要认真审核居民身份证即可,而并不一定需要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的身份证。如果在并非必要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下,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查验居民身份证职责,但不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就能更为有效地减少居民身份信息泄密的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居民身份信息安全。

    此外,当前许多地方的国家机关与有关单位,总是要求群众办事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甚至是提供多张身份证复印件。这不但容易造成居民身份信息泄露,同时也给群众办事带来不便,以及增加群众的经济负担。如果国家机关与有关单位尽可能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不但有利于减少居民身份信息泄露,也有利于便利群众办事,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所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公告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值得点赞。不过,此一好事要能真正办好,除了发布通告之外,还需对那些违反公告规定,出现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扣留或者抵押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问责,以经由严惩,令相关规定得到切实的落实,在更大程度上发挥防范居民身份信息泄露,更为有效地遏制假冒他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效用。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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